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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丨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启动(含附件)

发布日期:2021-07-28 来源:未知

  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将于2021年7月至9月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具体安排如下:

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审查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1]33号)和市市场监管委年度工作部署,本着落实主体责任,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风险管理的原则,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定于2021年7月至9月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安排

 

  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对社会关注度高、信访投诉多、风险问题集中的检验检测领域进行重点抽查,加大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抽查力度,抽查比例不低于30%。

 

  对食品、建筑材料及工程、水利、医疗防护用品、国土资源等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除上述明确抽查比例领域以外的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5%。

 

  对上一年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形式审查完成复查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纳入今年监督抽查必查对象。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要求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支撑保障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辖区内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数据和结果和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及行业管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强化风险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要提高认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各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2021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认真做好风险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预防和降低风险。确保出具的数据、结果,真实、准确、可靠。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1年7月20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三)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工作质量

 

  抽查组应严肃、认真、客观地实施监督抽查。抽查组发现被抽查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市市场监管委认证处,不得隐匿不报或越权处置。完成现场抽查及整改确认后,抽查组应于9月底前将监督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委认证处。

 

  抽查组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得由被抽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抽查组应对被抽查机构名单进行保密。对违反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和总结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2021年度区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登记表(附件2)和情况报告(包括总体情况、存在问题、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工作建议等)报市市场监管委认证处。在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责令整改、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情形,应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委认证处。

 

  市市场监管委将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的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对存在管理缺陷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进行约谈和后续监督;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暂停、撤销其相应检验资质;对于监督抽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转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附件:1.2021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2.区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登记表

 

                           2021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1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必须与营业执照

或法人证书一致)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证书编号

批准日期

有效日期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自查内容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问题描述

1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1)企业性质的,应取得营业执照;(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4)非独立法人的,应获得所属法人的授权,有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司法鉴定)。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是/否/不适用)

 

2

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是/否/不适用)

 

3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3)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4)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以及数据、结果和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规定。(5)机构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公正性的行为,如利用“国家中心”牌子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是/否/不适用)

 

4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是/否/不适用)

 

5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2)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或吊销,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3)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是/否/不适用)

 

6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作出约定。

(是/否/不适用)

 

7

人员管理要求。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领域范围内签发报告。

(是/否/不适用)

 

8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是/否/不适用)

 

9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是否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是/否/不适用)

 

10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2)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具有可溯源性。(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是/否/不适用)

 

11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的使用规定。(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是/否/不适用)

 

12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13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1)未经检验检测;(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5)伪造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是/否/不适用)

 

14

规范实施分包。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分包给已经取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

(是/否/不适用)

 

15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1)机构名称、地址、授权签字人、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2)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是/否/不适用)

 

16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按规定时限上传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是/否/不适用)

 

17

参加能力验证。

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是/否/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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