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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发布日期:2021-01-05 来源:未知

  一、实行告知承诺的认证领域的审批条件

  (一)通用条件

  1. 取得法人资格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申请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办公场所为租赁性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当长于一年。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交自有房产证明。

  申请者应当具有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产品储存室、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必要时还需具备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

  3.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注册资本/开办资金,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按汇率换算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由于认证机构公正性的性质,出资者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4. 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申请一般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和服务认证的,需承诺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申请食品农产品自愿性认证的,需承诺已建立“产品认证/01农林(牧)渔;中药”和/或“产品认证/03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和/或“管理体系认证06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的认证实施规则(含认证流程/程序、专业划分等)、认证依据/标准/规范、认证人员能力要求、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准则、认证人员能力评价方法”等认证规则和制度,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或GB/T 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需承诺符合GB/T 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及该系列标准项下其他相关标准要求,以确保持续具备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

  5. 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认证人员”是指能够对认证活动各环节产生重要影响的六类人员,包括: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评价方案管理人员、现场认证审核人员(拟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产品认证检查、服务认证审查的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专职认证人员应全面覆盖以上6类人员。

  5.1 “专职”是指认证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5.1.1 与申请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申请者、申请者分支机构或申请者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1.2 申请者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退人员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申请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5.2 “相应领域”是指专职认证人员应当具备与申请领域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具体如下:

  5.2.1 通用要求

  教育经历:

  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并具有申请领域相应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工作及专业工作经历:

  硕士学历(含)以上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2年全职工作经历(含至少1年专业工作经历);大学本科学历相关人员应具有至少4年全职工作经历(含至少2年专业工作经历)。

  5.2.2 相应领域专业要求

  I. 管理体系认证

  申请者应根据建立的专业能力评价准则,评价认证人员专业能力,包括认证人员专业能力需求分析、认证人员专业能力分析、认证人员专业能力评价等方面,认证人员专业技能评价应全面覆盖认证活动的六类认证人员。

  其中,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审核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的细化要求如下:

  I-1 质量管理体系

  a. 专业知识

  掌握以下质量管理相关工具、方法、技术:常用统计技术方法和应用;测量/计量知识以及对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管理要求;标准化知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等;顾客满意的监视和测量、投诉处理、行为规范、争议解决的知识;质量计划;质量管理体系自我评价方法;卓越绩效模式;持续成功(GB/T19004);风险管理知识和方法。

  b. 工作经历

  适宜的专业工作经历包括:

  产品和服务的设计、生产、技术、检测、质量管理、教学、科研及相关标准制修订等工作经历。

  I-2 环境管理体系

  a. 专业知识

  掌握以下环境管理相关工具、方法、技术和理念:清洁生产和生命周期的基本概念和方法;掌握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理解污水治理技术的相关知识;掌握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理解大气治理技术的相关知识;掌握固体废物基本分类、危险废物的基本分类,理解固体废物的处理技术的相关知识;掌握噪声的分类,理解治理技术的相关知识。

  b. 工作经历

  适宜的专业工作经历包括:

  生产过程环境管理、污染预防及治理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和环境规划、清洁生产审计、节能减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教学、科研及相关标准制修订等工作经历。

  I-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a. 专业知识

  掌握以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工具、方法、技术:

  ——掌握特定专业性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方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目的、意图和基本概念;

  (注:特定专业性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技术是指可用于特定生产运行和活动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例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故障类型与影响分析(FMEA)、故障树分析(FAT)等。)

  ——掌握特种设备的概念、分类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特种设备管理的通用要求。

  b. 工作经历

  适宜的专业工作经历包括:

  安全生产管理、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安全评价、安全工程技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教学、科研及相关标准制修订等工作经历。

  I-4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

  a. 专业知识

  信息安全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包括:

  ——掌握网络结构与通信基础、数据安全、载体安全、环境安全、边界安全、应用安全等相关技术;掌握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知识,例如:流程、资产、风险、安全要求、控制措施以及信息安全技术和信息技术在业务活动中的特定应用等方面的知识;了解信息安全管理相关工具、方法。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包括:

  ——掌握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开发和部署服务、测试服务、集成服务、IT运维服务和租赁服务;掌握网络与通讯、操作系统、数据系统、数据库、基线、配置库、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运维、支持性基础设施、机房环境、信息安全、云基础、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智能楼宇、各行业典型信息系统等。了解信息技术服务管理相关工具、方法,例如:运行维护管理平台、事件管理工具、监视和测量工具。

  b. 工作经历

  适宜的专业工作经历包括:信息安全相关专业包括信息安全、密码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应用、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人工智能、计算数学与应用数学、自动化、通信、电气等相关的专业;信息技术服务相关专业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技术应用、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人工智能、信息安全、密码学、计算数学

  II. 产品认证(除01和03认证领域)

  申请从事产品认证(除01和03认证领域)的机构必须具备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六类人员必须齐备。

  从事产品认证的人员专业工作经历为从事所申请产品领域生产设计、质量管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时间从取得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

  III. 食品农产品认证

  申请从事食品农产品认证的机构必须具备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六类人员必须齐备。

  其中,食品农产品相关专业包括:(专科、本科)0710生物科学类、0816纺织类、0823农业工程类、0824林业工程类、0825环境科学与工程类、0827食品科学与工程类、09农学、090108T烟草、100402食品卫生与营养学、1008中药学类;(研究生)0710生物学、0713生态学、0821纺织科学与工程、0832食品科学与工程、0828农业工程、0829林业工程、0830环境科学与工程、09农学、1008中药学。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准,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IV. 服务认证

  申请从事服务认证的机构必须具备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六类人员必须齐备,其中,认证审查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和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应分别具备2名以上,其他人员宜具备2名以上。

  a. 教育经历。服务认证机构的专职人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申请卫生和医疗保健服务、教育服务、金融服务、互联网与信息技术服务等4个领域的六类人员应当至少有50%具备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取得学位。

  如果认证机构的六类人员为非相关专业,应至少具备与从事的认证领域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对于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特别突出的六类人员,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到大学专科的相关专业,但应具备所从事的认证领域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b. 工作经历。具备本科学历的六类人员应当具备4年及以上全职工作经历(含至少2年专业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应当从取得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

  c. 专业工作经历。专业经历应当视申请人具体工作岗位判定,而不应以其工作单位所属行业性质判定。

  (二)申请从事产品认证(除01和03认证领域)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等技术能力。对所申请的产品认证领域具备自有或签约检测资源,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检测机构能力范围应能覆盖认证机构所申请的具体产品。

  申请从事产品认证(01和03认证领域)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备食品农产品的科研、检测、推广、行业管理等任一背景。

  二、优化审批服务的领域,审批条件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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