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资质认定定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04-0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必要性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2021-06-01)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资质认定申报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04-02)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资质认定范围调整
《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2019-10-2∕2019-12-01
一、主要改革措施
(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资质认定体系文件编写依据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
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
(一)通用评审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
(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适用司法鉴定机构。
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评审员管理要求》(RB/T213-2017)作为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依据
三、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作为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的条件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
CNCA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http://www.cnc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