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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发布日期:2022-06-10 来源:办公室

  国家质检中心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 号)2021-04-14

  二、明确国家质检中心功能定位

  国家质检中心的定位是高端检验检测服务的提供者、行业排头兵和技术高地,具有公益和科研属性,其活动结果的法律责任由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国家质检中心的活动本身不具有行政监督职能。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名称统一调整为“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仍简称为“国家质检中心”。

  (二)申请产业应当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在行业内应当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相关检验检测能力经同行专家评估,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水平。

  (三)申请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国家质检中心建设规划,并明确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基础资源能够得到保障,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明确支持。

  (四)申请机构应当拥有或计划配置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先进仪器设备、试验环境,鼓励优先使用国产仪器设备。

  (五)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其中,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筹建领域2年以上的检验检测工作经历。建成后,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检验检测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六)申请机构应当在3年内承担过筹建领域相应的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参与过筹建领域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

  (七)申请机构应当在批准筹建后18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具备良好的管理运行机制,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市场监管总局验收。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关于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及其所在法人单位资质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1〕55号)2021-07-16

  一、及时办理资质认定手续

  (一)换发资质认定证书。“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名称统一调整为“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后,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换发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收回旧证书并销毁,原证书附表可继续使用。各国家质检中心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旧证书交回市场监管总局。

  二、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由国家质检中心所在法人单位对外出具检验检允许在检验检测报告上体现与检验检测项目对应的国家质检中心名称测报告,使用所在法人单位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所在法人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国家质检中心及其所在法人单位名录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服务”栏目中的“我要查”界面查询,http://zwfw.samr.gov.cn/w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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